廉政委員鄭文龍說,遠雄圖利的金額非常嚴重,依遠雄自估的獲利報告,投資計畫書自評50年可賺1196億元,後來在郝任內自降到945億元,但遠雄都自己說巨蛋案要賺一千多億錢,前市長馬英九及郝龍斌竟可將權利金改到0元;遠雄自稱50年的營業額達2800餘億元,估市府一年可權利金28億元權利金,但市府卻自砍權利金,廉委會認為是重大違法圖利,檢調應該主動偵辦。
鄭文龍強調,廉委會沒有司法調查權,調查報告卻達60頁3萬字,有36件證物,廉委會可調查到這麼清楚,檢調應該要加油。
大巨蛋調查報告,廉政委員調查,共提出10項爭議,後5項如下:
爭議六》甄審委員會審議過程有重大違失
2005年7月5日第七次大巨蛋甄審會議中,不同意最優申請人變更協力廠商為HOK公司之申請,但經過同年12月12日及隔年2月21日2次趙藤雄分別宴請甄審委員,及與委員間有290萬元之金錢往來後,2006年的6月19日,甄審委員便投票同意變更協力廠商,且變更了投資計畫書。
爭議七》遠雄涉嫌關說收買 影響甄審更換協力廠商
大巨蛋原計畫案的建築師劉培森與遠雄為了利益內鬥,劉培森在第七次甄審會議上佔上風,促成委員會否決遠雄更換他所代表的協力廠商竹中工務店為另一HOK公司,而遠雄之後分別宴請委員們,並與委員有290萬元的金錢往來,涉及重大操守問題。報告點名與遠雄有不當接觸的甄審委員有:陳錦賜、陳明竺、吳光庭、曹壽民等人。
爭議八》徐少游、羅興華違法擔任協力廠商
依據契約載明,「乙方執行本契約之人員,不得直接間接從事與本規畫案有關隻商業活動」,然而,羅興華與徐少游曾在2004年出席大巨蛋案的相關會議,但他們2人又實際執行契約,明顯違反《採購法》相關規定,
爭議九》遠雄少報樓地板面積 市府排除其他投標者
馬市府於招標公告期間,涉嫌隱匿「開發量上限定義變更」之重大資訊,遠雄少報樓地板面積,排除地下停車場、屋突、夾層與機電設施等空間。此外,市府也未依申請須知延長等標期,排除其他投資者,致遠雄得以獨家投標。
爭議十》主附體事業本末倒置 市府枉顧飛航安全限制
遠雄巨蛋的主體公共建設與附屬事業之比重本末倒置,依《促參法》,附屬事業仍是在公共建設特定專用區內,受到公共建設項目及目的之解釋限制,但當前遠雄所蓋商場、旅館等是否為公共建設有疑義,且馬市府為配合巨蛋高度,協助向民航局申請放寬航高限制至90公尺間,市府顯有枉顧飛航安全之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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